“霸座”行为纳入《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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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霸座者”一般采取列入乘车黑名单、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惩戒 。而此次《民法典》的出台,回应了社会大众对此问题的关心,对“霸座”行为做出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责任也更加明晰 。《民法典》客运合同部分即《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旅客承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旅客应当依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坐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依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 , 承运人可以谢绝运输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承运人应当严格实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从立法层面上,无票、越级坐车、超程乘坐、不按坐位号入坐,霸座他人坐位拒不腾让等行为都被纳入了《民法典》的规定范围,用法律手段引导全民文明、守规乘车不再是一个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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