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政犯法行为是“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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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观点 。首先 , 在共同行政犯法中,虽然数个行为人主观上均存在犯法意图;但这些犯法意图均是为了达成某一共同目的,应当被评价为“一个主观意图” 。
【共同行政犯法行为是“一行为”】

共同行政犯法行为是“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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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外在行为数量 。共同行政犯法最大的特点是整体性、共同性 。虽然行为人数量较多,但对外是以整体实行犯法行为 。
对内,每一个行为人虽有不同的分工,不同的行为 。但终究的危害后果是由这些分工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后所对外造成的 。故外在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一个” 。
再次,共同行政犯法依照通常为由多数行为人在同一空间和时间上发生的;即便分为多个环节多个步骤,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这些行为也是具有不可分性和紧密性的 。
故共同行政犯法行为应当被评价为“一行为” 。在“介某等八人犯法砍伐林木案”中,我们根据生活经验可知,八人在砍伐林木时,客观上不可能只有一个行为,必定均有所行动 。
但八人作为一个整体,其所有行为对外应当被评价为“一行为” 。后八人因对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后,当地法院在审理时,也认为八人犯法砍伐林木的行为是共同实行的“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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