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胎儿能否成为安置补偿对象?胎儿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全说清了

裁判要点

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土地征收,胎儿能否成为安置补偿对象?胎儿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全说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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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 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 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 , 享受权利是主要的 , 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 。 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 , 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 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 , 除非来自继承 , 殆无其他来源 。 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 , 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 , 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 , 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