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是近现代社会的思想精华之一,它不仅象征着人类社会的民主进步和公民社会责任感的觉醒,更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石 。权利与义务的形成历经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既是历史的产物 , 也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演变的结晶 。
在西方思想史上 ,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的发展过程 。据考证,直到中世纪结束前夕 , 古代和中世纪的语言中都没有能够准确表达我们所称的“权利”一词 。然而,在中世纪时期,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一词解释为正当要求 , 并从自然法理念的角度将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虽然这与我们所理解的权利仍有差距 。
到了17世纪和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抗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创造了“自然权利”这一思想武器,并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 。权利和人权的观念被认为是上帝或造物主赋予人类的资格 , 这一观念在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等资本主义政治法律文献中得到了体现和肯定,并被宣布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
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权利”和“义务”被确立为法律的基本概念 。自此,权利和义务的研究进入了实证化阶段 。20世纪初 , 英美分析法理学家开始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注重分析权利概念所包含的丰富内容,并将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从而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
然而 , 西方对权利与义务的研究显然更侧重于法定权利,而对法定义务的分析相对较少 。在西方,法律义务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并进行学理分析始于近代 。分析派法学家鼻祖霍布斯是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 并将义务视为限制自由的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此后,随着权利义务平等观念的传播和立法实践的不断发展 , 义务作为权利的对应物进入了更多法学家的研究范畴 。
在中国思想史上,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就明确指出,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 , 是为了“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 。荀子也深刻地指出:“天下害生纵欲,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 。孟子也曾说过,夫政者,必子经界始 。将这些观点翻译成现代概念,实质上就是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其各自的界限 , 以此来调整利益关系,缓解或消除利益冲突 。
【权利与义务:中西思想史的交融与碰撞】从这样的角度来看,秦朝之所以灭亡就是因为权利与义务配置的严重失衡,许多后世的思想家都通过秦亡的惨痛教训对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多次论述 。尽管这些论述与现代的权利与义务概念仍有一定差距,但这仍然体现了我国古代思想家对权利和义务认识的深刻程度 。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在19世纪的西学东渐之后,其中的代表人物有严复、康有为、梁启超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们大都主张实行宪政、民主、法治、要求为公民权利立法 。如康有为就曾论道:“人者,天之所生也,有是身体 , 即有其权利,侵权者 , 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 。”而严复则将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的《论自由》翻译为《群己权界论》,说明了他对权利、义务、自由的深刻领悟 。
新文化运动将权利问题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其主要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权利本位文化的启蒙 , 新文化运动先驱们高举权利旗帜,提出了“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的口号 。从我国的权利与义务观沿革也可以看出 , 在近代,我国明显更侧重于对权利的阐述和研究 , 这与社会矛盾和社会思潮不无关系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中外权利与义务发展史的异同及原因 。在古代中国,更加强调义务的实现,大多通过义务衍生出权利 。如君权神授,君主的义务是为“天”管理“天下”,但君主因此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拥有了支配“天下”的“自然权利”,这就是古代中国的传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源在于君主专制和法统名义的需要 。与之相反,古代西方并未建立长久且集中的专制统治,这样相对分散的社会使得人与人之间或是人与社会之间的义务关系难以形成,但使得个人权利的实现受到十分的重视 。近代西方在不断完善有关权利的理论过程中,发现单一的权利并不能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大化的实现,甚至会起到反作用 。于是 , 西方重新拾起了权利的对应物即义务,对这两种概念进行了辩证的研究,最终建立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平衡的体系,为建立现代权利与义务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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