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还给前妻钱的男人(男子离婚后还被迫每年给前妻钱)
一般来说,两个人离婚时 , 都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物品等做一个分割 , 除了孩子以外,巴不得分的一清二楚,断的一干二净 。
可家住北京东城区的王先生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竟然约定往后余生,男方每年将工资的一部分作为补偿给付女方,甚至还规定了男方再婚生子的抚养费标准,如此奇葩的协议 , 王先生的再婚妻子知晓后,崩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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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王先生与前妻杨丽(化名)于2013年6月协议离婚 , 两人婚内未生育子女 。王先生与再婚妻子吴娜(化名)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2017年,两人有了婚生子轩轩 。
王先生在与杨丽离婚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 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婚后无子女;三、关于财产的处理:1.女方名下的存款和公积金归女方所有;2.男方名下的公积金归女方所有;3.男方名下的别克汽车归女方所有;4.由于男方未尽家庭责任,对女方伤害较大,男方补偿女方 , 补偿方式为:男方薪资收入在满足基本生活(包括基本的吃穿住行,住以租房为标准,不以买房为标准,男方再婚所生子女的抚养费按法律规定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计算扣除)之外的50%,支付方式为每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前一年应当支付的金额;若男方取得薪资之外的其他收益或资产,女方享有50%的所有权,在取得相关收益或资产后一年内将相关权益转移给女方,该补偿不受女方再婚影响;五、违约责任:若男方违反上述第三条第4项的约定,男方构成违约,应向女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
2017年9月 , 杨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 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先生将其名下的大众牌小轿车交付给自己,并协助自己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先生给付自己其名下的公积金、薪资补偿金(从2013年6月到2017年10月期间),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1年8月,杨丽与王先生婚内出资8万余元购买别克小轿车一辆 , 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离婚后,王先生一直使用上述车辆 。杨丽于2017年向王先生提出车辆过户要求 , 同年5月,王先生与某车辆销售公司签订《旧机动车置换收购协议书》,以3.2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机动车置换,并贷款15万元购买大众牌小轿车一辆 , 车价款21万余元,贷款尚未还清 。
法院认为,大众牌小轿车由原别克小轿车置换而来,是王先生再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杨丽主张将该车交付并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杨丽主张的部分款项自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已经超过二年,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及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法院均不予支持 。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王先生主张其目前的薪资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不构成违约,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
所以,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给付杨丽车辆折价款3.2万元;王先生给付杨丽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的薪资补偿金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
吴娜知晓以上判决后,十分崩溃,她认为《离婚协议书》及上述判决损害到她与儿子轩轩的民事权益 。于是,她与儿子将王先生、杨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判决,并撤销王先生和杨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4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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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庭审中,吴娜称,王先生每月4000元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费用,按原判决,其结果就是自己负责王先生的生活费用,而王先生将自己的工资无偿给杨丽 , 这分明是对自己形成了实际的侵害 。另外,王先生作为轩轩的父亲,对轩轩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杨丽无权对轩轩的生活进行干涉,轩轩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补课费、医疗费等,应由法定监护人依照家庭实际情况进行随时调整,而不是由杨丽来评判生活标准,杨丽规定他人孩子的生活费 , 没有法律依据 。
王先生同意吴娜的诉讼请求,他称自己之所以和杨丽离婚 , 是因为杨丽性格脾气暴躁,双方性格不合,两人于 2011年就在商讨离婚事宜,于2013年6月份离婚,杨丽起草了极为不公平、不合理的离婚协议后,威胁自己同意并签字 。关于《离婚协议书》,吴娜并不知情,其属于不知情第三人,王先生承认自己侵犯了吴娜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权利,故吴娜、轩轩无权对王先生与杨丽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主张撤销 。
另外,吴娜、轩轩认为《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处理,侵犯了吴娜的财产权益且亦侵犯了轩轩受抚养和受教育的法定权利 。对此,法院认为第4项内容系基于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中的过错而对女方的一种补偿 , 虽然有子女轩轩抚养费的表述,但并非是对子女抚养费标准的确定,而是作为计算男方补偿费用的方法,因此并不涉及未来子女抚养费标准问题 。该补偿内容明确,作为成年人,王先生对该协议内容以及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 。虽然王先生在诉讼中主张其系受胁迫而签订,但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该协议不具备可撤销的理由,且已过除斥期间 。
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形下,王先生与杨丽之间形成了基于离婚协议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债务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应该由其个人清偿,王先生的再婚事实并不能成为否定婚前个人负担大额债务的合理理由 。在杨丽诉王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经审查认定杨丽与王先生二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并以此为据认定王先生应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履行其相应义务正确 。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吴娜和轩轩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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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判决生效后 , 吴娜和王先生之间的关系会不会像吴娜所说:将直接导致两人家庭的破裂 。也不知杨丽定下这样的协议内容,是不是正如王先生所称:杨丽的动机就是破坏王先生现有家庭 。
根据法律规定 , 该《离婚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对王先生和杨丽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为成年人,王先生在签字的时候 , 就应该能想到自己将要承担的义务,如今再后悔,还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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